可以申诉的范围包括:
(1)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;
(2)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、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;
(3)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。
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,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要以书面形式,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,申诉事项、理由及要求,申诉日期和申诉人签名,并附上学校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,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。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