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制度,保证申诉处理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有关法律法规、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已经做出的、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学生申诉部门提出的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行为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。
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加重其处分。